证监会: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将责令发行人回购( 二 )


(四)关于责令回购与股份回购的关系
对于发行人是否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股份回购的程序规定 , 经研究 , 《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属于《公司法》明确列举的六类情形之一 , 在回购程序上不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因此 ,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人应按照证监会责令回购决定的要求制定回购方案并实施 , 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五)关于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的关系
责令回购与先行赔付 , 其实质都是为受欺诈发行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一种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 因此 , 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赔偿事宜先行主动与投资者开展了协商并进行赔付 , 实质上已经实现了责令回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 , 证监会不必再作出责令回购决定 。 需要说明的是 , 对于由相关证券公司开展先行赔付的 , 考虑到证券公司赔付金额可能不足以补偿所有受损的投资者 , 不排除证监会根据案件情况再对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责令回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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